(a) |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
(b) |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匯報責任;如有超過一家核數師事務所參與工作,則應確保他們互相協調; |
(c) | 就委聘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委員會應就任何須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
(d) |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匯報的重大意見。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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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
(ii) |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
(iii) |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
(iv) |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
(v) |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
(vi) |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匯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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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就上述(d)項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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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
(ii) |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負責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的僱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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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
(g) |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
(h) |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 |
(i) | 與核數師討論在中期審閱及全年帳目審核中出現的問題及存疑之處,以及核數師希望討論的其他事宜(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層避席的情況下進行) |
(j) | 審閱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
(k) | 如企業管治報告載有關於本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陳述,則應於提呈審批前先行審閱; |
(l) |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職能,則應審閱內部審核計劃,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核職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的資源運作,並且享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
(m) |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
(n) | 就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 |
(o) |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
(p) | 檢討本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 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
(q) |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及 |
(r) |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